为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二条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工作考核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制度完善,贯彻执行到位;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发布解读回应高效;公开载体实用多样,信息获取方便快捷;公开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高。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主动公开方面。包括公开内容是否详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内容发布是否建立“三审”制度,是否存在表述错漏等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撰写是否符合标准等工作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及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策解读方面。包括解读内容是否有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等;是否采用多样化解读方式开展政策解读;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100%解读等工作情况。
(四)平台建设方面。包括是否按照国省市办要求,按时限做好相关政务公开平台专栏等建设工作,并做好对上衔接,内容更新等日常运维工作,是否及时根据国省市办的监测结果,动态调整等工作情况。
(五)政务新媒体建设方面。包括是否建设互动功能,并及时答复;是否通过国省市办检查,实现政务新媒体安全规范稳定运行等工作情况。
(六)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每年至少开展1次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评实施细则中设定考核方式及评分办法。
第八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审:
审核:
编辑:
黑公网安备 230811020001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