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视频


图片
本期访谈

单   位: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   题:《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解读
嘉   宾: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副科长秦艺宁
主持人:邵雪
时   间:2024-10-18 09:55

文字实录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佳木斯市政府网站政务访谈。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广告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关不掉的“弹窗广告”、胡乱跳转的“霸屏广告”、虚假营销的“种草广告”,让网民们苦不堪言。同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每个人也随时可能成为广告发布者。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应运而生。今天,我们请来了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副科长秦艺宁,跟大家聊一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一些“恼人”的违法广告有没有管理规定,自媒体时代发布互联网广告、直播带货有什么具体要求,以及遇到互联网广告违法线索该如何准确进行投诉举报。您好,秦科长。

  • 嘉宾:

    主持人好,大家好!

  • 主持人:

    请您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 嘉宾:

    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适用于本办法。

  • 主持人:

    很多网民都有这样的烦恼:浏览网页时,页面会自动弹出一些广告,点击关闭,不但关闭不了,还会被引入一些其他网页,大大影响上网体验。对此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 嘉宾:

    这样的情况是不允许的。利用互联网发布、推送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要保证广告的真实性,不能出现名不副实的情况。

  • 主持人:

    请问互联网广告发布中有什么内容是需要提前审批和明令禁止的吗?

  • 嘉宾: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总结为“七审批”“三禁止”。对广告发布的监管一般为“事中事后”监管,但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七类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七审批)。明令禁止发布的广告内容有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处方药广告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三禁止)。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另有规定的也要同步遵守。

  • 主持人:

    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进行直播带货。请问对于直播营销人员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 嘉宾:

    直播带货是时下热门行业,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直播过程中,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这意味着带货明星及主播将为直播间售卖的商品承担更大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不能使用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言。也就是说,如果明星或主播带货出现相关问题,在受行政处罚后的三年内将无法直播带货。

  • 主持人:

    请问群众发现互联网广告违法线索该如何准确的向有管辖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呢?

  • 嘉宾:

    首先明确,群众发现互联网广告违法线索应向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当然,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广大网民朋友们,发现互联网广告违法线索可以拨打有管辖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 主持人:

    好的,各位网友。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再次感谢秦科长的耐心解答。

  • 嘉宾:

    谢谢,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