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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
全面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即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佳木斯电视台》记者就此采访了市财政局副局长周亚同志。
  记者问:(以下简称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这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具有什么意义?
  周亚副局长答:(以下简称答)《政府采购法》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对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成就,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对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高度重视。
  其次,《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也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该法的颁布实施,将有效推进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对依法保障和促进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提高依法行政与依法理财水平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在我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入WTO的形势下,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将有力地促进政府采购在保护民族产业和中小企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环境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政策调控作用。
  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准确地掌握该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自觉性,把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纳入法律化、制度化轨道。
  问: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市开展已有两年有余,请您简单介绍一下目前我市的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答:政府采购范围主要有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我市从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以来,已累计实现政府采购额7,792万元,节约资金1,376万元,节支率为15%,节支效果十分明显。
  问:依法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基本特征,加强制度建设是保证政府采购规范运作的重要前提。请问我市对政府采购都制定了哪些制度?
  答:两年多来,我们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先后制定了《佳木斯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方案》、《佳木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佳木斯市2001年政府采购目录》等方案办法。为规范操作采购活动,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行为准则,推进了政府采购运行规程的不断完善,为确保政府采购制度化、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问:采购单位如何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的项目,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如果采购单位没有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问:我市采取了什么措施强化政府采购的预算约束和财政监督力度,来防范和治理腐败?
  答:我市政府采购资金已经实行财政集中统一支付。即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单位按照采购计划将采购资金缴存该账户,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供应商,这样,不但能控制采购资金的用途和流向,而且能有效地防止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问:我国自去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采购面临着复杂的新形势、新机遇、新困难、新压力,这就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那么,请问明年政府采购将重点抓好那几项工作?
  答:明年我们将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认真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规程。三是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四是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五是加强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
  我们要以《政府采购法》宣传为契机,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把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