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佳木斯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秀义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据调查显示,我国约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其中受害者90%以上为女性,严重侵害了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其影响还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已成为社会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禁止用暴力手段残害妇女。”那么怎样才能使法律得以贯彻落实呢?首先,全社会都要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社会发展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身心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大量事实证明,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家庭成长起来的子女,其生理和心灵上也必然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其次,应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公众的反家庭暴力意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道德水准、反家暴意识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反家庭暴力的基础。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反家庭暴力的方式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引导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帮助广大妇女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要教育妇女树立“四自”精神,提高素质,增强抵御家庭暴力的能力。第三,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行为。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是反家庭暴力的关键环节。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做到预防为主,违法必究。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干预纳入110指挥中心和社区警务工作范畴,在派出所建立反家庭暴力示范点,探讨超前预防、事中干预、延伸服务触角的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公安民警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技巧,加大干预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同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要加大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受害妇女撑起一片蓝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