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资商品实行质量信用保证金和投诉先行赔付制度的意见
(讨论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示精神,佳木斯市消费者协会结合当前农资市场投诉量居高不下、处理投诉和索赔难的实际,决定在农资市场率先实行商品准入和先行赔付制度。暨全市生产和经销农资产品的企业和业户,要经过先期审核,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同时与市消协签订先行赔付协议,向消费者协会交付一定数额的售后三包质量信誉保证金,作为本企业对农民消费者的信誉担保。
一、农资市场准入与先行赔付的概念
(一).农资产品市场准入是指,市消协将把关关口前移,在经营者进货时,要求经营者提供农资产品的“三证”,查验农资产品的许可证明和其他各种质量证明,并且在农资销售凭证上打印上“标志已查验”等印章,从源头上堵住假冒、伪劣、“三无”等农资产品进入市场。
(二).农资市场经营农资产品的业户,先行赔付的具体做法是,经营者与市消协先行签订质量信誉和投诉赔付协议,并向市消费者协会指定的账户中存入一定数额的信誉保证金。消协在调解农资产品的纠纷时,认定因经营者的过错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而经营者拒绝履行赔偿责任,或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予以解决或赔付的,消协得到消费者投诉举证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条款进行核查认定,经证明与事实无误,即使用保证金先向消费者进行先期赔偿。
(三).消费者申请赔偿的具体办法是,消费者认为自己所购买的农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存在问题时,如果跟经营者协商未果或者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处理意见不满意,以及经营者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要求,消费者可以向市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所在辖区的工商所(申)诉,申请先行赔付。
(四).先行赔付的具体原则是,经销农资产品的企业和业户,必须承诺当发生小额消费纠纷,其他渠道不能解决时,自愿接受、服从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由消协根据双方事先签订的消费争议赔付协议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使消费者的权益受损问题能依法得到及时、公正、彻底的解决。
二、先行赔付的具体内容
(一).与市消协签订先行赔付的企业和业户,须作出质量信誉和售后三包服务承诺,同时可以申请使用“3·15信誉标志”,随时接受市消协对其使用“3·15信誉标志”的农资产品进行社会监督监测并向社会公告,如监测结果达不到承诺标准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将接受终止“3·15信誉标志”使用资格的协议约定。
(二).质量信誉保证金标准。
经营者为其自身经营活动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信誉和服务承诺保证金,属经营者自有资金,只能用作信誉保证和投诉赔偿,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挪作他用。当经营者停止时,连本带息将全部金额返还给经营单位或经营者个人。
① 生产、经销农药、化肥的企业和业户,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质量信誉保证金为2~3万元;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为1万元。
② 生产、经销种子的企业和业户,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质量信誉保证金为1~3万元;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为5000元。
③ 生产、经销农业机械装备的企业和业户,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质量信誉保证金为3~5万元;50万元以下的为2万元。
④ 经销农膜、农机配件、及附属农资产品的用户,质量信誉保证金3000~5000元。
三、签订质量信誉保证金及先行赔付协议的要求
① 经销农资产品的企业和业户,必须要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承诺,并在经营中履行承诺职责。
② 签订先行赔付协议的企业和业户,要出据国家相关部门适用于本期生产或销售的批准文件、生产销售许可证和质检报告书,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③ 对达不到农资产品质量要求的企业和业户,将按协议在售后三包质量信誉保证金中扣罚。
此意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试行
佳木斯市消费者协会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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