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消费者协会“查询”和“质询”职能的决定
(审议稿)
为了加大社会监督度,提高工作绩效,有效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社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佳木斯市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之规定,结合投诉工作中暴露出的热点、难点等实际问题,决定从今年开始,正式行使“查询”和“质询”职能。
一、“查询”和“质询”的提出
《消法》规定,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中,重点是强化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社会监督职能的目的在于为消费者维权。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事业单位和某些行政单位,常常用某些不合理的条款或强制措施,凌驾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上,甚至存在某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全市各级消协组织要紧紧围绕“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这一主旋律,进一步实施消协的法定职能,全面行使“查询”和“质询”职能。
二、行使“查询”和“质询”的权利
1、佳木斯市消费者协会有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发出“查询函”, 要求部分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
2、对某些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和不作为等违法违规的行为,有“质询”并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处理结果应书面答复市消费者协会。
3、有查询投诉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要求接待投诉部门要为投诉人查询有关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4、有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市消协可对受理部门对投诉作出的处理情况进行复查的权利,并对某些失职、渎职、推托、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发出“质询函”,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反映和建议。
5、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投诉案件,有举行听证的权利。通过质询、辨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三、“查询”和“质询”重点内容
消费者协会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维权实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因此,在“查询”和“质询”过程中,按投诉内容分为重要、紧急、疑难和一般四类,分别要求被“查询单位”,对重要的投诉查询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紧急的投诉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疑难和一般的投诉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查询后没有书面答复的某些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市消协将限时发出“质询函”,并通过新闻媒体给予公布,同时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四、“查询”和“质询”的程序
1、 由受理投诉负责人根据案由提出“质询”和“查询”意见,并形成正式书面材料。
2、 查询书形成后,由消协秘书长审查核实,报请主管局长签发。
3、 被质询、查询单位接到书面材料后,应填写回执。
4、 所查询、质询的问题答复结果等材料,上报发出查询的消协部门,归档备存。
5、 查询结果需向社会公示的要由所在消协会长审批签发。
此决定
佳木斯市消费者协会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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