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绿色建筑四节一环保)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建筑绿色发展,确保完成我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总体目标,依据《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文件。
二、制定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
3.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印发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17〕23号)
6.《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建科〔2017〕53号)
7.《关于推进全省城镇清洁供暖的实施意见》(黑建规范〔2017〕16号)
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66号)
9.《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
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省发改委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5号)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主要指标老化。原实施方案主要确定的是“十二五”期间的发展指标,对绿色建筑“十三五”发展缺乏指导意义。
(二)重点任务调整。为落实十九大精神,推进建设领域绿色发展,近几年,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工作重点发生变化,需要及时跟进调整。
(三)政策支持不足。促进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多个部门共同配合,合力推动,加大政策扶持,以确保完成国家、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绿色建筑发展目标。
经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制定了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自2019年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绿色建筑面积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级法定城乡规划,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二是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三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奖励措施。
四是为加强规划管控,要求规划部门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要在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明确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并加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未通过规划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是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是实现绿色建筑的关键环节,要加强设计与审查管理,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时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进行专项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四、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绿色建筑指的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并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重要体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感的重要内容。
佳木斯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