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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修改保留2008年6月底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阅读次数:() 更新时间:(2009-6-2)


                                          佳政综〔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市政府对一九九五年至二○○八年六月底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共 478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2003年(含2003年)以前发布、仍处有效状态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
  二、对2004年至2008年6月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86件(目录见附件一),修改28 件(目录见附件二),保留75件(目录见附件三)。
  三、对本次清理废止的文件,其中已过适用期的,自规定的适用期届满之日起失效;其他文件自2009年11 月 1日起失效。

  附件:1、 2004年至2008年6月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86件)  
     2、 2004年至2008年6月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28件)  
     3、 2004年至2008年6月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75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规范性文件  清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办,市法院、检察院,军分区。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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