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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修改保留2008年6月底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阅读次数:() 更新时间:(2009-6-2)
佳政综〔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市政府对一九九五年至二○○八年六月底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共 478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2003年(含2003年)以前发布、仍处有效状态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
二、对2004年至2008年6月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86件(目录见附件一),修改28 件(目录见附件二),保留75件(目录见附件三)。
三、对本次清理废止的文件,其中已过适用期的,自规定的适用期届满之日起失效;其他文件自2009年11 月 1日起失效。
附件:
1、 2004年至2008年6月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86件)
2、 2004年至2008年6月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28件)
3、 2004年至2008年6月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75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规范性文件 清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办,市法院、检察院,军分区。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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