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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 |
佳木斯市水务局 |
执法对象 |
葵花药业集团佳木斯鹿灵制药有限公司 |
执法类别 |
行政许可 |
执法结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四十九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葵花药业集团佳木斯鹿灵制药有限公司《用水计划申请》予以审批((佳木斯)字计【2021】第00062号)。 |